2024 年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五子棋比赛团体赛
竞赛规程
一、主办单位:上海市体育局
二、承办单位:上海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
三、协办单位:上海市围棋协会
上海市徐汇区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
上海市徐汇区汇师小学文定校区
上海市申童青少年棋类俱乐部
四、竞赛日期:4 月 13 日—4 月 14 日
五、竞赛地点:上海市徐汇区汇师小学文定校区 (徐汇区文定路 170 号)
六、参赛单位:本市各区
七、年龄组别和小项设置:
组别 年龄段 项目设置
U18 2006.1.1—2009.12.31 男子团体 女子团体
U14 2010.1.1—2011.12.31 男子团体 女子团体
U12 2012.1.1—2013.12.31 男子团体 女子团体
U10 2014.1.1—2015.12.31 男子团体 女子团体
U8 2016.1.1—2017.12.31 男子团体 女子团体
八、参加办法
(一)各单位可报领队 1 名,各组别各参赛队可报教练 1 名。
(二)各区各组别可报 1-2 个队,每队须报 3 名运动员,可另报 1 名 候补队员(该队员只能替补该队因故无法参加团体赛的运动员)。
(三)运动员须符合《关于开展 2024 年上海市棋牌项目青少年运动 员注册工作的通知》,且凭当年有效的《上海市棋牌项目青少年运动员》 卡参加比赛。
(四)运动员一旦报名后,不得更改。运动员不能跨组别参赛。
(五)关于弃权的规定 运动员(队)在报名后,因伤、病不能参赛的,赛前应出具二级甲 等及以上医院病假单(因事不能参赛的,则出具书面说明),经参赛单位 盖章,负责人签字确认;因参加全国比赛、集训等事宜不能参赛的,赛前 应出具全国比赛代表单位、项目中心等的证明(盖章),分管领导签字确 认。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故弃权。(证明材料须在比赛后三天内交上海市棋 牌运动管理中心) 在系列赛比赛中,每出现一例无故弃权的,将在该项目总决赛区代表 团团体总分中扣除 2 分(按本年度精英系列赛比赛弃权人数、报名项目累 计)。
(六)按最新本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认定办法,已被认定为向一线输 送的运动员均不得参赛。注册在外省市的运动员不得参赛。
九、竞赛办法:
(一)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最新审定的《中国五 子棋竞赛规则》(2013 版)及有关规定执行。
(二)根据报名参赛人数决定赛制,少于 8 队(含 8 队)采用循环制, 多于 8 队采用积分编排制。抽签决定参赛运动队序号。
(三)团体赛(以队为单位)采用分台定人制,按场分高低排定名次。
(四)比赛执行指定开局、三手交换、五手 N 打(限制打点数为 2, 即 N=2)的开局规则,每轮一局制。
(五)比赛用时:U18 组、U14 组、U12 组采用每方每局 20 分钟,每 走一步加 10 秒,超时判负;U10 组、U8 组采用每方每局 30 分钟包干制, 超时判负。
(六)未尽事宜以比赛补充细则为准。
十、名次判定办法:
(一)积分编排制团体名次依下列顺序(高者列前)判定:(1)场分, (2)对手场分,(3)中间对手场分,(4)总局分,(5)依次比较 1-3 台 各台局分。
(二)循环制团体名次依下列顺序(高者列前)判定:(1)场分,(2) 总局分,(3)小分,(4)依次比较 1-3 台各台局分;(5)抽签。(第(5) 项仅用于涉及录取的名次;若不涉及录取名次,前四项相同则名次并列)
十一、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:
(一)排列各代表团团体奖牌和总分。
(二)各组别均录取前八名,获得团体前三名依次按 0.5 金、0.5 银、 0.5 铜计牌,前八名者依次按 5.5 分、4.5 分、4 分、3.5 分、3 分、2.5 分、2 分、1.5 分计。
(三)根据本次比赛各区代表团团体奖牌、团体总分名次,相对于 2023 年精英系列赛五子棋比赛进步名次数评选“最快进步奖”,并授予荣 誉奖杯。具体办法详见本次系列赛竞赛规程总则。
(四)比赛结束后将评选本届比赛最佳教练员、最佳运动员、最佳裁判员,评选办法按 2024 年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总则有关办法执 行。
十二、报名办法:
由各区统一报名,必须于 3 月 18 日—3 月 28 日通过上海青少年体育赛事网(http:// 121.43.61.47:8081/pc/login)报名 (必须填写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)。网上报名完成后需下载打印报名表,加盖区体育局公章后, 于 3 月 28 日前寄交至上海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竞训科(地址:南京西路 595 号 412 室,邮编:200041;联系人:汪胤杰;电话:62170301),以备公示。逾期报名,视作弃权。
十三、其它
(一)领队会定于 4 月 7 日 10:30 举行,地点:上海棋院(南京西路 595 号 418 室)。
(二)参赛单位运动员、教练员应知晓体育竞赛的相关风险,确保自 己身体状况符合参赛要求,自行承担非承办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伤 害。
十四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